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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收缴
发布单位: 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: 2008-06-02 公开方式:
索引号: 3310020550002008002525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

一、办事项目名称: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收缴。

二、项目设立依据: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、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》、《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》。

三、办事对象:开发建设单位。

四、受理部门:乐清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所;联系电话:62529192;办理地址:乐成镇建设东路118号。

五、办理条件:

2006101以后,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。

六、相关材料:

1、竣工验收报告书;

2、面积实际测算汇总表及平面图;

3、预售许可证复印件。

七、办理流程:

1、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;

2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所测算审核。

八、收缴标准: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%

九、收费标准:无

十、办事时限:7个工作日